杭政储出【2024】157号地块项目桩基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经批准,现就杭政储出【2024】157号地块项目桩基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用资格后审,有关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杭政储出【2024】157号地块项目桩基检测服务(项目编号:Y************002001)。
2.项目概况:本项目拟新建杭政储出【2024】157号地块项目,投资估算60000万元,建设规模:拟建设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用地面积19622平方米,拟建总建筑面积7264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9084m2,地下建筑面积23560m2,容积率≤2.5,建筑密度≤40%,建筑限高36米,绿地率≥25%,拟建商业商务以及配套公建及地下室等。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瓶窑镇,东至凤都路,南至汲才街,西至汲英路,北至李家斗港。
二、招标范围及选取数量
针对杭政储出【2024】157号地块项目的桩基检测服务。选取中标单位数量1家。
三、合格备选人资格要求及开标前需提供资料(涉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具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资质,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有(桩基检测)检测能力的单位,且须在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信息录入通过的的独立法人企业;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开标前提供资格审查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参与投标为法人代表的,需带法人代表二代身份证原件、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桩基检测项目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5、杭州市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的余杭区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代表投标截止时间当月或上月的缴纳在投标人单位的个人社保证明(请随带手机以登录社保系统查询为准)
注: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即开标后先根据招标公告对投标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无效。
四、开标时间、地点及投标保证金
1、开标时间:2025年3月20日9时30分。
2、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各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递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3、开标地点: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0号瓶窑市民之家北楼6楼1号开标室。
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程序
1、由主持人按核验顺序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
2、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按招标公告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并认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无效。
六、抽签规则
1.编号顺序: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确定抽签顺序的编号;
2.抽签规则:
(1)5名以下投标人(含5名),实行一轮抽签:实施一轮抽签抽出3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2)6-10名投标人,实行二轮抽签:第一轮抽出5名投标人,第二轮抽出3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3)10名以上投标人,实行三轮抽签:第一轮抽出8名投标人,第二轮抽出5名投标人,最后一轮抽出3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中标结果将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七、项目进度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根据现场实际进度。
八、费用计取
本项目收费标准:中标价按《桩基检测商务报价参照表》提供各项费用为收费标准的60 %收取。
桩基检测商务报价参照表
编号 | 检测项目 | 单项指标 | 单位 | 参考单价(元) | 备注 |
1 | 基桩 | 基桩高应变 | 根 | 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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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低应变 | 根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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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管超声波测试 | 2管 | 根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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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 | 根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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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 | 根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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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桩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 | 吨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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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桩抗拔承载力静载试验 | 根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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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灌注桩取芯 | 米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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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基 | 复合地静载试验 | 点 | 50吨以下4000元,50吨以上,9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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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搅拌桩取芯 | 米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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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承载力(动力触探) | 米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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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 点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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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1、本次招标费用概算18万元之内(含18万元),当项目的桩基检测服务费用超过概算费用前,中标单位须承担提前告知义务。
2、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终止合同,按实际实施工作量结算,且不超概算费用;签订补充协议;其他,在未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中标单位自行实施超出概算费用外的内容,其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支付。
3、本次招标,合同签订起3年内若未实施则合同终止。
十、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电 话:0571-******
联 系 人:周工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电 话:******
联 系 人:黄工
******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公告.pdf
杭政储出【2024】157号地块项目桩基检测服务(招标文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