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TZMC-202543-1
二、项目名称:******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8-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临海市双林南路220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靖江中路193号新鑫商务大厦1102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中山小区44幢2号
五、基本情况
******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编号:TZMC-202543-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18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响应要求,不属于提供虚假数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与实际从业人员数量不一致”,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评审活动和采购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其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根据《******中学(东)学生公寓托管服务采购(编号:TZMC-202543-1)”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财政局
2025年08月22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微信扫一扫登录
账号登录